1、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复培),且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放炮员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必须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3、当班工作面使用爆破材料消耗量,由带班长在领料单上签字认可。剩余的炸药由放炮员负责存放在流动炸药箱内保存;剩余的电雷管必须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有关退库手续。
4、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随用随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放炮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4)、放炮前,放炮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放炮母线长度必须大于放炮撤人的规定距离。
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6、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放炮,放明炮、糊炮。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⑤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完成。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放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0、装药前和放炮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1.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2.放炮警戒撤人及放炮员距工作面的安全距离执行以下规定:(必须使用警戒绳和警戒牌)
1)、开掘工作面: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100m;煤巷不小于80m;巷道有拐弯且拐弯距工作面超过30m时,可在拐弯后不小于40m的地点。
2)、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小于60m;
3)、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3、.井下放炮作业时,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一炮三检制”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由放炮员、安全员分别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时,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人连锁爆破制”是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安全员。
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爆破。
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眼被吹散后,由班组长带领放炮员、安全员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
14、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在母线连接脚线前,发出撤人警号—— 一长声,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爆破,当母线接入发爆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15.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